一、被獨佔許可人能否行政複議
獨佔許可人和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糾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發明專利許可授權程序
1、初步審查。
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2、早期公開。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
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3、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授權登記公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獨佔許可人,如果和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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