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異地怎樣保全證據公證?

著作權侵權異地怎樣保全證據公證?

一、著作權侵權異地怎樣保全證據公證?

著作權侵權異地保全證據公證,可以直接攜帶相關的證據材料,還有就是申請材料,然後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進行公證,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的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由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的,必須在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由法院駁回申請。

二、證據保全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其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證據這個方面是非常的重視的,不管是什麼類型的糾紛,到人民法院起訴,是需要提交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訴訟主張的,在著作權侵權的案件當中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表明存在侵權行為。此時可以選擇到公證機構來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