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存在於著作權和專利權領域嗎?

強制許可存在於著作權和專利權領域嗎?

一、強制許可存在於著作權和專利權領域嗎?

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某種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的法律制度。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是,法定許可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允許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並無特定的範圍。

而強制許可則需經使用人事先申請,由主管機關授權後方可使用,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獲主管機關授權的不得使用。申請獲得使用權的人應當首先向著作權人請求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拒絕授權許可使用後,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類似,強制許可的對象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強制許可的情形包括什麼?

強制許可的情形主要有: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載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強制許可意在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限制專著作權人對其權利的濫用,同時促進作品的充分使用,發揮其社會功效。

其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都是法定的例外情形,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想要使用著作權利人的作品的,是一定要經過著作權利人的同意的,但是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其他人使用著作權利人的作品是不需要經過著作權利人的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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