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應該怎樣量刑?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應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不構成犯罪。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3)從犯罪對象上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
(4)從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類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偵查。此外,對於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當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第57條的規定,責令被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或者處以罰款。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正確區分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行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又將此商標標識用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從刑法理論上講,屬牽連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僅是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則構成本罪。偽造、擅自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於犯罪分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串通銷售的非法商標涉案金額巨大的顯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對於從犯是可以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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