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罪的主體。年滿16週歲的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完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即存在故意。
第三、本罪的客體。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以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
第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在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註冊商標用於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以及將該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