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機動車怎麼處罰?

一、駕駛報廢機動車怎麼處罰?

駕駛報廢機動車怎麼處罰?

駕駛報廢機動車會受到的處罰交警部門將機動車強制報廢,並將報廢車強制收繳,不過報廢后的機動車的號牌可以繼續使用。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哪些車輛屬於報廢車

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值50%、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機動車一般都是有一個報廢標準的,任何公民購買的車輛,若是滿足了此標準,那麼車主就需要按照既定流程的規定,到指定的部門辦理車輛的報廢手續。若是不僅不報廢,反而繼續駕駛機能已經不合格的車輛,那麼此駕駛員的駕駛證是極有可能會被吊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