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1、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害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事故當事人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冒名頂替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個月到兩年管制的處罰,此時冒名頂替者是被按照窩藏、包庇罪來處罰的。至於找人冒名頂替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則有可能因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被判處諸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二、一般交通事故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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