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應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尚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
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後果是怎樣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一直認為只要肇事者離開了事故現場,那麼就一定構成交通事故逃逸,但其實這樣的認識並不準確,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有是在懼怕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下,離開現場的行為,才能構成法律上面的逃逸行為,那麼之後對逃逸者從重處罰也才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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