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找人頂包是不是算逃逸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是認定會被為逃逸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就是找人代替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並客觀上實施了這個行為,是會被認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算逃逸嗎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算逃逸。因為找人頂包屬於混淆視聽、試圖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的行為,實際是為了逃脱罪責。與逃逸行為的本質一樣,具有逃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算工傷,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依據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滿足“本人負非主要責任”這一特定條件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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