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突然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試用期辭退員工,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以下原因無故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補償
試用期間被辭退是否有勞動補償,看被辭退的情形。
試用期被辭退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和正式員工一樣,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因不符合用工條件在試用期被辭退的,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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