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
道路交通事故是依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否存在過錯劃分責任的,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沒有過錯的,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不滿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起訴嗎
(一)不滿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複核”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二)不滿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三)申請複核的處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
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原則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一方有過錯,其他人沒有過錯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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