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時可以要求企業給解約函嗎
勞動者離職的,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
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
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
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
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所以勞動者離職解除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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