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員務工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退休人員務工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二、退休人員退休之後誤工費有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的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送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隨着社會主義發展的好,讓那些從單位上退休下來的人都能夠去找到一份自己喜歡的工作,領取到一份屬於自己的工作工資,可以安安穩穩的度過晚年,但是在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不如意,退休人員務工也會發生勞動爭議的。
此時我們可以按照上文規定來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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