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醉駕開除不合理嗎
如果教師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該教師被採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
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只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的機會。
二、醉酒駕車判刑多長時間
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6個月拘役。
但是,醉酒駕車又釀成了其他的危害後果,侵害了不特定羣體的利益,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經把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處罰情況分得非常清楚了。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20至80毫克為飲酒駕駛。
80毫克以上為醉酒駕駛。
這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標準。
醉駕在刑事責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判處一至六個月的拘役。
不管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後果,“處拘役,並處罰金”是對醉酒駕駛的最低刑罰,這是由“危險駕駛罪”的性質所決定的。
因為“危險駕駛罪”不是結果犯而是行為犯和危險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傷幾個人、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多少財產損失來定罪量刑,而應當以醉酒駕駛本身的行為來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如果教師醉駕的話,實際上根據我國的教師資格條例,也是可以對教師進行開除的。
但是有些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對教師進行行政處分,具體情況要根據具體的案例分別對待。
如果醉駕已經釀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相信對於教師本人來説,繼續任教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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