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張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張XX,陝西XX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
被告中國XX公司。
地址:銅川市印台區XX。
負責人趙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董XX,陝西XX律師。
被告銅川市XX公司。
地址:銅川新區正陽XX。
被告永安XX公司。
地址:銅川市王益區XX。
負責人史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孟X,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
地址:銅川市王益區XX。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王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訴被告王XX、被告中國XX公司、被告銅川市XX公司、被告永安XX公司、被告銅川市XX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銅川市XX公司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申請對被告銅川市XX公司的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張XX撤回對銅川市XX公司起訴。
審 判 長 劉XX
審 判 員 李 軍
人民陪審員 丁XX
書 記 員 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