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作20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工作20年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20年以上工齡的員工被辭退後,補償金的多少必須得根據被辭退的原因和該員工被辭退前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如果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按照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雙倍計算,最多補償12年的工資。

20年以上工齡員工辭退補償金要根據辭退原因和員工的工資收入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形下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會違法辭退有20年工齡的老員工的,但不管工齡有多久,如果是該員己違反法律制度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的,這種情況下單位只需要結算工資,不需要付補償金,無論如何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