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薪留職怎樣辦理辭退手續?
目前我國已經沒有停薪留職制度,公司辭退員工的手續也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辭退員工一般要出具辭退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滿足哪些情形可以單方辭退員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司法實踐中停薪留職是不現實的,勞動者參加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薪酬,如果保留在用人單位的職位,但是沒有任何工資待遇,也難以維繫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比如員工去當兵,在服役期間可以辦理停薪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