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要收集什麼證據

交通事故訴訟要收集什麼證據

交通事故訴訟也就是人們説的打交通事故官司,而在訴訟過程中想要獲得有利的判決,那麼就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到底這個交通事故訴訟要收集什麼證據才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

1、書證

交通事故索賠中涉及的書證主要包括: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及清單、收入證明、暫住證、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拖車費票據、停車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

2、物證

受損的物品,如要求賠償的應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應在雙方在場情況下或請第三方見證情況下拍照保存。

3、證人證言

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尋找事故現場的證人到庭作證。

4、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包括車輛損失費鑑定書、傷殘鑑定書、誤工時間或護理時間的鑑定書等。

5、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可以是事故發生時現場製作的照片、錄像、錄音或者是電子眼拍攝的監視記錄。

二、申請證據保全

1、當事人對於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對證據預先確認或者固定。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腐爛或者銷燬,或者證人可能將來出國居住造成出庭困難。

2、如果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有困難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保全。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或委託的律師也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也自行調取相關證據。

四、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注意事項:

1、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抽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10、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2、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訴訟要收集的證據類型。不管是怎樣的訴訟,證據的提供都是必不可少的,不然的話最後的判決可能就會對你有所不利。當然,要是不清楚怎樣收集證據才好的話,建議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