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鑑定的,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鑑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且最長不超過規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鑑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麼維持原決定,要麼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新認定書。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