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所以本條規定,對於行紀活動中所佔有的屬於委託人權利的貨物、有價證券、貨幣或其他財產性權利等,行紀人應當進行妥善保管。未盡到妥善保管與處理義務的,對於行紀貨物或權利的滅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對於鮮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貨物,行紀人還可以及時處理,以便保證委託人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