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出租合同解除,轉租合同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為轉租方履行不能的,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轉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1.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租房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承租人在合同約定外該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合同約定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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