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沒有備案是不是有效
租房合同沒有備案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租賃雙方就約定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成立,自雙方簽字、蓋章或符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生效,是不是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不影響租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隔斷間租房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每人租住的最小面積不得小於政府規定的最低面積標準,也不能對衞生間和陽台進行隔斷,如果進行隔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能出租的。
但是如果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隔斷,不屬於是違法建築,是可以對房屋進行隔斷的,這樣的隔斷間可以對外出租。
租房過程中,雙方的行為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規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簽訂租房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三、擅自轉租簽了合同是不是有效
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只要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自願協商一致,依法簽訂的轉租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出租人是不是同意不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其次,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不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不能將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合同認定為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和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的平衡上來看,也不應當將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
發生自行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轉租關係仍然存在,不致受到影響;而當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當然也應當終止。轉租合同終止之後,對於次承租人而言,轉租合同若被認定無效,則該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善意的次承租人因轉租合同終止而造成的損失無法向轉租人主張,嚴重損害了次承租人的利益。若認定轉租合同的效力為效力待定,那麼出租人不追認,轉租合同也無效,同樣無法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所以從出租人和次承租人雙方利益的保護上,我們仍應當認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為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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