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提前毀約如何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出租人的損失為在合同剩餘期間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益損失。
即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沒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餘期間的租金;
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負擔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
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
租房子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決定,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租滿12個月。
但是有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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