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前保全日期

民事訴訟法訴前保全日期
民事訴訟法保全中的訴前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採取訴訟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案件必須是具有給付內容的訴訟。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


3、“情況緊急”是指緊急到申請人來不及起訴,必須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是指被申請人可能隨時轉移被申請保全的財物,而該財物一旦轉移,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就難以實現或不能實現。


4、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訴訟程序尚未開始前,即申請人起訴前。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此處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被申請人侵害其權利的人。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