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律師有權從案件開始的偵查階段至法院判決前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只有律師有權從案件開始的偵查階段至法院判決前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只有律師有權從案件開始的偵查階段至法院判決前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嗎?
一件刑事案件共分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只有辦理案件的偵查人員能夠見到犯罪嫌疑人並提審;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案件移交到了檢察院)偵查人員不得再提審犯罪嫌疑人,而只能由主辦案件的兩名檢察人員提審;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審判階段一般主審案件的法官並不會提審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有需要提審也只是兩名法官,其他之前的公安、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再對其進行提審。

如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便聘請了律師,辦理案件的律師可在這三個階段直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均可以隨時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