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院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院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由於它在房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保險人習慣了採取“拿來主義”,必定給保險企業帶來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公安部制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採取了“拿來主義”,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鑑此,筆者認為,不宜“拿來”,應對其進行證據審查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


現實生活當中,當人體受到傷害的時候,發生在交通事故的這樣一種狀況之下,是需要由交警部門來進行現場的勘查,因為畢竟對於他們來説,這是他們的工作範圍之內的一些事項,而且是需要出具一個責任比例認定的結果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