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避險賠償責任

假想避險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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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衞負什麼刑事責任

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衞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那麼行為人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需要負什麼刑事責任呢?可以從下面幾方面分析: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象防衞並不屬於正當防衞,因此要是造成了損害的話,那麼多少還是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的,因為這已經被列入了防衞過當的範疇內。但究竟是以過失犯罪論處還是按照意外事件處理,就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加以分析。不過,無論如何成立假象防衞都是不能以故意犯罪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