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

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
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刑法同時對限制減刑作了嚴格規定,不僅規定了較長的刑罰實際執行期,而且規定不得假釋,使之與一般死緩犯可以減刑、假釋明顯不同,從而縮小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在嚴厲性上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