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事項 離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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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注意事項是什麼

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