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質證意見

集資詐騙罪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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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補充偵查卷的偵查主體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七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 要求偵查機關補充提供證據。”的規定,在本案的審判過程中,要補充偵查的主體是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而不是作為偵查機關的永城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同時辯護人也沒有在卷中看見檢察院要求偵查機關補充提供證據的任何書面文件。但補充偵查卷的立卷單位和偵查人員全部是本案的偵查機關永城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補充偵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檢察院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此次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因此,集資詐騙罪質證意見此次補充偵查行為的主體沒有偵查權,是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