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飆車

危險駕駛罪的飆車
危險駕駛罪飆車的定義
調查結果顯示,現在很多城市出現的城市飆車競速行為有愈演愈烈趨勢,因造成了許多慘劇和道路風險而日益為人們所痛斥。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立了危險駕駛罪,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説飆車這種違法行為已經正式納入刑法。

“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作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險駕駛罪的法定罪狀之一,被正式寫入刑法之中。從“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的立法沿革看來,最高人民法院將“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抽象為危險駕駛罪,這種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的行為確立為犯罪,使其從行政處罰的領域進入到刑法的控制領域。

“飆車型”危險駕駛罪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機動車認定範圍和證據的收集與採信,模糊了我國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二元機制,使得行政處罰在“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上被架空,兩者難以銜接。“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入罪過分寬泛化,法定刑處罰不到位,使得現有的司法資源難以承擔追訴“飆車型”危險駕駛行為犯罪的使命,容易造成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要擺脱上述困境,現實對策就是明確“飆車型”危險駕駛的概念及具體行為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在城市道路上超速百分之20的,罰款200元並處記3分處罰,超速百分之50的,罰款1000元並記6分,同時吊銷駕照。但是現在看來飆車一族並不懼怕交警部門的罰款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