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山監獄2023減刑

湖南德山監獄2023減刑
我一個親戚進了監獄,諮詢下湖南德山監獄2023減刑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二)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三)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執行機關書面申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七條、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寫明罪犯原判和歷次減刑情況,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 裁定減刑的,應當註明刑期的起止時間;裁定假釋的,應當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時間。 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説明理由。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