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我們看到,由於偷窺並不構成犯罪,不會造成判刑條件,所以偷窺判幾年的説法是不準確的。現代社會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網絡信息爆炸,人們總是一不小心就介入了別人的生活,關鍵是很多人不知道偷窺這樣的行為已經屬於侵權行為。雖然人人都有好奇心,但畢竟偷窺不是一種光彩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嚴重的心靈傷害。偷窺目前遊離於法律和道德的空白處,需要我們約束好自身,光明正大地做人,“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