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超車肇事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超車肇事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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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責任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2]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2]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