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在我國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在我國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1、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2、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
3、關於妨害作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也認為對於妨害作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我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列的行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我國行政訴訟法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可見,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只要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便於司法實踐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本法增設妨害作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