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