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原則上導致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標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轉讓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 債權在建立之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之後,可以進行轉移,在債務人履行既定的義務之後,債權就會消滅。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之後,任何一方的當事人需要按照機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