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發生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發生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在生活中的感情問題屬於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手段還是以協商為主法律為輔,如果在糾紛問題過程中出現了犯罪行為就要依法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遇到感情問題的時候我們要冷靜下來,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