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運輸毒品

法院判決書運輸毒品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運輸毒品罪判決書如何起草?

您好!運輸毒品罪判決書需參照以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正)第347條的規定,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或出於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的非法行為。運輸毒品罪由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客體要件構成。運輸毒品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運輸毒品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運輸毒品罪。運輸毒品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運輸的是毒品,而有意去實施毒品的行為,過失的行為不構成運輸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