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新情況新理由

離婚案件中的新情況新理由
“新情況、新理由”是指

(一)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無效婚姻的;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出現因脅迫結婚的;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撤訴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上情形應當不在6個月內起訴,不不予受限制。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一般情況下,可以在6個月內辦理完成起訴離婚的相關程序。也就是説起訴離婚6個月可以判離。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特殊點的情況,比如我們提到的,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這就會延長時間了,一般6個月後可以再次上訴提出離婚,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