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數額最低標準是

盜竊罪的數額最低標準是
盜竊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只有在共同盜竊中,那麼才有可能存在從犯,當然實際也要經過認定之後,才能確定哪些犯罪分子屬於從犯。而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對於從犯都是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當然有些時候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由此可見認定為從犯,其實對犯罪分子而言是很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