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全責

交通肇事逃逸全責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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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責任,交通肇事逃逸負全責嗎?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責任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逃逸負全責嗎交通肇事罪客觀要件的認定,是以當事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責任的大小往往是採納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而,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卻存在一種推定事實的證明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兩條規定表明,交通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認定事故責任,在法定條件具備、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為事故責任,而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可以不再進行證明。這就確立了“行政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