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搬遷損益的納税調整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該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遷收入”,包括7個行次:
1、對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5、搬遷資產處置收入;
6、其他搬遷收入;7.搬遷收入合計。
第二段“搬遷支出”,也是7個行次,分別為:
8、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9、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10、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11、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
12、資產處置支出;
13、其他搬遷支出;
14、搬遷支出合計。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遷所得(或損失)”,該行應填報第7行與第14行的差額。
由於“新規”的印發,符合條件的搬遷企業購置資產這一大項支出又可以在搬遷收入中扣除,因此該表“搬遷支出”類中還應加上一行“購置資產支出”項目,可排在原12行與原13行之間,以下原行次序號再作適當調整。
(二)搬遷所得税納税調整的原則
企業搬遷,採用先扣除後納税方式時,應填報附表九、附表三並應遵循如下原則:
(1)凡會計上確認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或搬遷損益,均應通過納税調整將其轉回(衝回);
(2)税收上涉及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事項,除《搬遷清算損益表》“搬遷所得(或損失)”金額應過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項目“税收金額”皆應以0計入。
(三)附表九的填報
已在清算時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的搬遷購置資產,計提折舊、攤銷時應在附表九相關項目(行次)中填報:
(1)第1、3、5、7列分別填報按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或計算的數額(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購置資產支出在清算時沒有全額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則按照剔除搬遷收入後的餘值,作為計税基礎填報在第2列並相應計算6、7列金額,下同);
(2)將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額相加,填入該表第1行各列;
(3)將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額和第15行第7列金額,分別過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報
1、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的前一年:
(1)每年應將當年確認的搬遷補償收入(指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下同),填報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確認的補償收入,第2列填0;
(2)當年發生並在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或損失,應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報計入當期損益的該類費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遷完成並進行搬遷損益清算的當年:
(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確認的補償收入,第2列填0;
(2)同時,應將當年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3)將《搬遷清算損益表》的“搬遷所得(或損失)”金額過入在附表三:為搬遷所得時,過入第19行的第2、3列;為搬遷損失時,過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後各年會計上確認搬遷補償收入時,也填報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該行第1、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確認的補償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紹的,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搬遷損益的納税申報規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等的搬遷企業,因為會計上不確認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搬遷收入結餘又不計入損益,因此這樣的搬遷企業只要搬遷完成時,填報《搬遷清算損益表》,並將該表“搬遷所得(或損失)”項目金額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遷企業資產處置損益的納税調整
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年度,每年應按照會計上計入當年損益的搬遷資產處置淨損益進行納税調整: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基本上政策性拆遷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税新規及其財税處理的方式就是這樣,按照以上的規定和方式進行處理,對企業有一定的好處,當然也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想通過自己的方式去處理肯定也是可以的,只要符合規定,也能夠滿足政策性拆遷的要求,就可以實施相對應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