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既遂罪

放火罪既遂罪
放火罪既遂標準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114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係是,114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

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114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114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