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裁定書

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裁定書
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裁定書
1、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具體理由,應分別表述為“因缺乏罪證,自訴人又提不出補充證據而申請撤訴”,或者“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回自訴”。 2、本裁定書樣式是按自訴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訴的情形設計的。如果自訴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訴人撤訴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人提起反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3、對於人民檢察院在宣告判決前要求撤回起訴,經審查准予撤訴的,應當對本樣式首部的當事人項、案件由來和要求撤回起訴的事由,以及准予撤訴的理由作相應改動。 4、對不準予撤訴的,可以口頭予以裁定,不另行製作裁定書。 5、對於有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蔘加訴訟的自訴案件,在首部的相應部分應分別列項寫明。以上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按撤訴處理民事裁定書的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