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相關通知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八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明確具體的承辦部門或者其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來負責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九條 政府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對政府合同項目進行調研及可行性論證; (二)對政府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等情況進行了解,並收集相關資料; (三)與政府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擬定、修改政府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對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進行初審; (六)對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合同爭議進行處理; (七)負責政府合同文件資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歸檔工作等。 第十條 政府合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借鑑使用合同示範文本。 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的,應當事先取得市政府授權或者委託。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 訂立政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範圍進行承諾或者約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 (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四)無獨立法人資格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政府合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作出保密約定,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參與磋商、起草政府合同等過程的人員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該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