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作品”的樓盤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構成“作品”的樓盤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構成“作品”的樓盤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路發公司認為樓盤名稱“金領之都”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要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路發公司對該樓盤名稱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作品及相關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所下的定義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為作品,一方面,認定是否構成作品,不但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而且還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達到最基本的智力創造高度。只有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另一方面,作品是對思想的表達,過分簡短的、簡單組合的樓盤名稱無法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研究成果。因此,“金領之都”不能被認定為作品,路發公司的要求不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