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除了曝光還有哪些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除了曝光還有哪些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除了曝光還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本款既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輿論監督,又規定了大眾傳播媒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現代社會中,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網絡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比擬的影響力和覆蓋面。實踐證明,輿論監督,尤其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進行的輿論監督,具有很強的宣傳和威懾作用,對於發動全社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從實踐情況看,大眾傳播媒體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工作主要有:

1)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使消費者瞭解其權利以及權利的行使和維護。

2)宣傳有關商品和服務,使消費者瞭解商品和服務的正確使用方法,防止危害的發生,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適當的引導與建議。

3)反映消費者的意見、建議和投訴。

4)對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進行曝光,公佈不合格的商品與服務,避免更多的消費者上當受騙、蒙受損失。

5)監督政府的工作,呼籲政府重視對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處理。總的來説,大眾傳播媒介既可以是正面報道,也可以是反面揭露,其形式可以根據媒介的特點和實際需要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