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關於非法轉讓土地追溯期限

我想問一下關於非法轉讓土地追溯期限
我想問一下關於非法轉讓土地追溯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筆者認為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應以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和受讓方實際佔用、使用土地兩個行為完成的時間作為計算追罰時效的起始時間。轉讓方實際取得價款、實物的行為具有連續狀態的,以最後一次取得價款、實物之日為非法轉讓行為終了之日。受讓方已退出佔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為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終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