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土地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農民土地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農民土地補償政策是怎樣的
1、土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列入資本公積金,作為擴大再生產資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更不能將此項補償費直接或變相的高標準、一次性地只分給涉地的農户。
2、地上物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各類生產經營組織、農户、個人按照產權明確歸屬。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地上物補償費沖銷固定資產原值後,列入資本公積金,不得參與收益分配。
3、青苗補償費全部歸承包經營該土地的農户、個人或者生產經營組織所有。
4、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自謀職業的,按規定標準分配給個人;由集體安置就業的,列入集體經濟組織實收資本,作為擴大再生產資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5、應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須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招待費和購置小轎車、購買移動電話、建造辦公樓等非生產性支出。凡需使用列入所有者權益的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進行建設投資的,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6、農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當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應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以後年度的收益。
7、土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物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農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每年都要定期地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並把審計監督的結果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民主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佔土地徵佔補償費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於貪污、挪用土地徵佔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